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职业培训上报系统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职业培训上报系统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一、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 (一)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; (二)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; (三)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、实训设施和设备; (四)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; (五)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; (六)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、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; (七)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、大纲和教材; (八)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; (九)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。
二、程序: 设立以初级、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,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,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。其中,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,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,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。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,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,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 三、申请材料: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,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,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: (一)申请报告(包括办学目的、可行性分析)、申请表(一式三份); (二)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;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、***及复印件,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; (三)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(包括办学宗旨、培养目标、组织机构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形式、有关管理制度等)和发展规划; (四)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***与教学大纲; (五)拟任校长***、学历证书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,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; (六)拟聘教师的***、学历证书、教师资格证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; (七)拟聘财会人员的***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; (八)合法使用有关办公、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,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,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; (九)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、设备的证明; (十)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,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。 其中,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,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合同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。1. 会计继续教育信息***集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立和运营。
2. 原因是为了确保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记录,保证其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。
3. 根据《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会计继续教育信息***集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,包括设立专门的信息***集系统,建立完善的信息***集流程和管理机制,确保会计人员的学习情况能够及时、准确地记录和上报。
同时,会计继续教育信息***集单位还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,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***和学习机会,促进其专业素养的提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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